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榆陽區批準公布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三條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四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區范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制定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整體規劃,并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推薦名單,經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后,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條區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七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開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與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項目展示活動。
第八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懸掛和保存。
第九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各級財政資金,對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給予資助。
第十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根據自愿原則,提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掌握并承續某項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四)師承脈絡清晰,具有較長的從業經歷。
第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傳承義務;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應當按照程序另行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怠于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
第十三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十四條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與濫用。
第十五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定期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情況的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護單位資格:
(一)擅自復制或者轉讓標牌的;
(二)侵占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護職責的。
第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或者保護單位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造成破壞的;
(三)貪污、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經費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11月10日發布的《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廢止。